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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如何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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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1.1.1 选题背景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通知参加诉讼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际上,第三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诉讼的第三人就是指拥有不属于原被告利益的第三方面利益的主体,行政诉讼也存在第三人。为了保证高效客观地审理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设立第三人已经成为际惯例,只是在第三人的范围上,由于各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放松对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资格限制是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际性趋势,大多数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并在立法活动给予明确认定。法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对行政决定的撤销或维持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参加诉讼,一切诉讼文书,必须通知他们。法的最高行政法法第 79 条规定了对第三人的补救措施,即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如果判决结果损害了其权利,则他可以向原审法提起第三人异议;法审理第三人异议,若认为理由成立,则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日本行政诉讼制度规定,法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的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决定,可以让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日本,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只是为了提供诉讼材料,以便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起着帮手的辅助作用,但其他人作为第三人时,则能够进行各种诉讼行为。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同原告被告在利益上并不一致但地位相似的公民和团体,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有自愿介入和被吸收介入。1.1.2 选题意义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的明确有利于我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有限政府。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是我们的治方略,由宪法所明确规定。在现代社会,行政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具有扩张性与侵害性,必须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与事后的监控,这也是法治家的关键所在。法治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以法律保障实现公利益确保公民合法利益不被为官者所侵害。随着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依法治依法行政理念逐渐成为现代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合法行政权责合一,即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制责任。任何公民的利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时,都有权利运用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己。

  1.2 内外研究现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重要问题。外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已较为完备,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家,尤以德和日本为主,已形成完善立法体系。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德法律上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德法上称之为传唤第三人集体现在 1.只要诉讼尚未具既判力的终结或诉讼系属于上一审级,法可依职权或根据裁判影响其权益之人的请求,传唤第三人参加诉讼。2.第三人对争议的法律关系介入如此之深,以致判决必须考虑到他的利益一起作出时,必须传唤其参加诉讼必要传唤。又如被传唤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在一个参加人的请求内,被传唤参加人可以行使独立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参加所有的诉讼活动。仅当被传唤人属必须传唤的,他才可提出与诉讼请求不同的其他请求。日本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包含在1.因诉讼结果致侵害第三人之权利时,法得因当事人或该第三人之申请或依职权,以裁定使第三人参加诉讼。2.法在为前项裁定前,应事先听取当事人及第三人之意见。3.为第一项申请之第三人,对于驳回其申请之裁定,得提起即时抗告。4.依第一项参加诉讼之第三人,准用民事诉讼法第 62 条之规定按必要之同诉讼人之地位。5.依第一项规定由第三人请求参加时,准用民事诉讼法第 68 条之规定按参加人之参与诉讼。同时,日本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1.法认为其他行政机关有参加诉讼之必要时,得因当事人或该行政机关之申请或依职权,以裁定命该行政机关参加诉讼。2.法在为前项裁定前,应先听取当事人及该行政机关之意见。3.依第一项参加诉讼之行政机关,准用民事诉讼法第 69 条之规定。法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较广,不限于行政决定直接作用的相对人,一切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人,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同原告被告在利益上并不一致但地位相似的公民和团体。第 2 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缺陷的表现2.1 行政诉讼立法宗旨出现偏差我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 1 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将确立行政诉讼立法宗旨分为三个层次,依次为保证人民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为直接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终极目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间接目的。从其顺序看,保证人民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就成为制定本法的首要目的,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利于法律从根本上维护公正义的价值,效率价值也就无从提起。我现在正处于行政权力占主导地位的时期,为了实现法治家的目标,我还应当进一步对行政机关的权力予以控制,以便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好地衡二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权从终极意义上说自于民的授权,其理应受到立法权司法权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然而,如上所述,我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不是控制行政权,而是成为护权法。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所有必要的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控制得不是非常严格,有一些基本的行政权力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控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源于民事诉讼,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矛盾裁判。然而行政诉讼是为解决公权与私权之间利益冲突而创设的诉讼机制,它与等主体间的纠纷处理模式民事诉讼相比,差别是显然易见的。因此研究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制度,应从行政诉讼特有性质出发,充分考虑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涉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的相互联系。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是确立行政诉讼法的价值检验其效果的标准,同时也是统领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原则弥补条文漏洞的根据以及解释条文含义的价值取向。一部法律的制定首要价值在于公正义,然后才是秩序和效率等。因此,保证人民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作为效率价值的体现,是不应置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首要价值之前,我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表述值得商榷。2.2 行政诉讼法应有立法原则不全面2.2.1 当事人法律地位等原则表述不明行政诉讼法第 7 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等。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其一旦作为当事人参加到诉讼,就具有等的法律地位。然而,什么人可以称作当事人,法律地位等究竟是那些方面的等,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华人民和行政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说明,造成理论界与实界的理解障碍和困难。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等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在诉讼参加人一章,明确表明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当事人资格,却将行政诉讼第三人排除在当事人之外。事实上,诉讼第三人作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参加人,其在诉讼的作用完全不同于普通的参加者,例如证人鉴定人等等,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而形成独立的法律利益。诉讼第三人并不是依附于任何一方的诉讼辅助人,而是一个法律地位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理论上,本诉的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并无主次之分。既然他在诉讼事先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第三人凭什么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诉讼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承担不利判决后果,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我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等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等。这个涵义比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涵义更为广泛和深刻。与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法律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的法律地位等的,而非仅指被告一方的适用法律等;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并非处于相同之地位。笼统将法律地位等作为行政诉讼法立法原则,既无法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更无法体现行政诉讼独特的诉讼特点。2.2.2 权利处分原则缺失从我现行立法看,我行政诉讼法由于立法之初经验的不成熟性, 没有确立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相应缺失。当事人处分权体现了现代诉讼价值理念的基本要求,然而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仅作了些浅尝辄止的规定,如审前证据开示制度庭审过程的辩论主义等,但这些制度未能根本性地保护当事人处分权,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也无法对法生约束力。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立法,行政诉讼法应当建立处分原则,对当事人处分权予以尊重和保护。行政诉讼作为权利与权力的博弈,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展开诉讼对抗,为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竭尽全力拚杀,用尽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救济手段。故而,处分权的动态运行在行政诉讼始终是存在的,是当事人伴随诉讼进程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我行政诉讼法对于处分权的保障仅限于原告,并且十分不完善。

  第 3 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缺陷的成因

  3.1 历史因素

  3.1.1 传统观念影响

  第 4 章 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的构想

  4.1 明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首要立法目的

  4.2 确立行政诉讼特有立法原则

  结论

  我的法治建设持续发展,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研究也应顺应这一潮流。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人的规定,完全有必要结合行政审判的最新实践,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通过确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分类,以及相关的诉讼权利义,使其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为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做好准备,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重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是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一环,对指导我行政诉讼实践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建立有限政府。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人民法及时正确的审理行政案件。

  参考文献略